(2013)江开法执字第29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开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李海鸿、梁健聪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海鸿,梁健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开法执字第2985号申请执行人开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朱乔,是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蔼萍,是开平市马冈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戚裕达,是开平市马冈镇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科员。被执行人李海鸿被执行人梁健聪关于开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李海鸿、梁健聪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江开法行非诉审字第9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李海鸿、梁健聪应按开征决字(2013)第10-007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缴交社会抚养费67944元及滞纳金按月加收2‰、案件受理费50元,合共67994元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19元,上述合共68913元。因被执行人李海鸿、梁健聪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其没有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车管、国土、房产及银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13年12月2日通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戚裕达到庭,限其7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其下落,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内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在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人并同意延期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开法执字第29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开平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锡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