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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吉林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林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季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7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区厦门街9号楼5-3号。法定代表人:陈素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XX。委托代理人:孟宪贵,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季,住吉林市。上诉人吉林市银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2)船民一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2)船民一初字第10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石 刚代理审判员 孙 伟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孙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