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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观执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建宏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建宏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云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观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宏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和一西部工业区新联河工业园2号厂房5层西,组织机构代码58155211-X。被申请执行人深圳云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大兴社区大二村3600093栋三楼301,组织机构代码580070071。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宏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云长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宝法观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币134904.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在中国银行深圳分行等金融机构、国土局、证券公司、车管所等部门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查证结果通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宏达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庆  林审判员 蒋  百  友审判员 郑  国  雄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巧婷(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