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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侯小建、贺建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侯小建,贺建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112号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侯小建。被告贺建军。本院受理原告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侯小建、贺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XX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马华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