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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华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冯文山与冯根根,赵金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山,冯艮根,赵金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冯文山。被告冯艮根。被告赵金焕。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山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用,经本院合法催交,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汤 正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人民陪审员  周振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劲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