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沭华民初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冯文山与冯根根,赵金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文山,冯艮根,赵金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027号原告冯文山。被告冯艮根。被告赵金焕。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文山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用,经本院合法催交,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汤 正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人民陪审员 周振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劲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