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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执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张海齐与XX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齐,XX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张海齐,男。被执行人XX峰,男。张海齐申请执行XX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作出(2013)铜印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7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11月16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11月17日向XX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张海齐支付案件款1735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本院依法扣划了XX峰的银行存款1785元,且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735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铜印民初字第0011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洪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