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第16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尹怀建与许春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怀建,许春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1698号原告尹怀建,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许春生,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怀建与被告许春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怀建撤回对被告许春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正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