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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伟诉邢台县西牛裕德信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邢台县西牛峪德信建材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初字第635号原告王伟,男,汉族,现住邢台市。委托代理人张现辉,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告邢台县西牛峪德信建材厂。法定代表人邓英云,该厂的厂长。委托代理人李书彬,该公司会计。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邢台县西牛峪德信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伟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子彦代理审判员  刘小霞人民陪审员  郭延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春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