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20
案件名称
张从辉、甘雨与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从辉,甘雨,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452号原告张从辉,北京鸿合视讯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职工。原告甘雨(系原告张从辉之妻),自由职业。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洪伟,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汪振,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凤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云平,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从辉、甘雨诉被告武汉福地明珠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郑保民人民陪审员 张 燕人民陪审员 熊群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