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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终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海门市海德山羊专业合作社与陈强、邱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海门市海德山羊专业合作社,陈强,邱学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9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门市海德山羊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曹斌。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强。原审被告邱学军。上诉人海门市海德山羊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陈强、原审被告邱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3)门四民初字第0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门市海德山羊专业合作社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海门市海德山羊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海门市海德山羊专业合作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海门市海德山羊专业合作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代理审判员 张 勇代理审判员 高 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