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执字第10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周胜奎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胜奎,邓月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执字第10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胜奎,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植明,系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利明敏,系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邓月棠,男,1975年7月出生。申请执行人周胜奎依据已生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2013)穗仲莞案字第995号裁决申请执行邓月棠仲裁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上述仲裁裁决,被执行人邓月棠应向申请执行人周胜奎偿还借款12万元及违约金,支付律师费6000元,承担案件仲裁费822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邓月棠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193988元(或相等价值的外币)及利息罚息,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邓月棠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东超审 判 员 尹河清代理审判员 何 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