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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清花、刘兴花等与临朐县辛寨张胜陶瓷厂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花,刘兴花,刘文美,王立美,临朐县辛寨张胜陶瓷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987号申请执行人李清花。申请执行人刘兴花。申请执行人刘文美。申请执行人王立美。被执行人临朐县辛寨张胜陶瓷厂。负责人张在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清花、刘兴花、刘文美、王立美与被执行人临朐县辛寨张胜陶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3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宝忠执行员  李师茂执行员  张 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