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汕城法刑初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汕城法刑初字第275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11月5日出生于汕尾市海丰县,汉族,初中文化,杂工,户籍地址汕尾市海丰县,案发前住汕尾市区。因本案于2013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同年10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3)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瑞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同年3月26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管理位于汕尾市区“永昌市场”后面的一间游戏机室,该游戏机室内摆放着二部具有赌博性质的“捕鱼机”及一部“老虎机”,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同年3月26日15时左右,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该赌博场所,抓获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参赌人员苏某、吴某等人,现场扣押赌博工具“捕鱼机”二部、“老虎机”一部、游戏币250枚及赌资人民币1490元等物。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时无异议,并有证人苏某、吴某、黄某、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新区派出所《扣押物品清单》、《作案现场、赌具、赃款、参赌人员的照相》、《抓获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汕城公决字[2013]第00003、00004号)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管理赌博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被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前被羁押的7日,即自2013年10月17日算起,执行至2014年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二、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一千四百九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俊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必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