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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法执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李洁与吴峥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洁,吴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法执字第470号申请执行人:李洁,女,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峥,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洁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峥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吴峥下落不明,无法找到,申请执行人李洁也提供不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评议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李旭亮后,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城民一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伟 明执行员 史 碧 鹰执行员 柳 路 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陶��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