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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商初字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杨利军、清徐县晋昌盛汽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岢岚县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利军,清徐县晋昌盛汽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岢岚县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商初字33号原告杨利军,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祁县东观镇晓义村农民。原告清徐县晋昌盛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徐县晋夏公路北段96号。法定代理人闫建彪,职务经理。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继叶,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岢岚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岢岚县北大街新华书店一楼。法定代表人王艳荣,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利军、清徐县晋昌盛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岢岚县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利军、清徐县晋昌盛汽运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经慎重考虑,决定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利军、清徐县晋昌盛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岢岚县营销服务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33元,由原告杨利军、清徐县晋昌盛汽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岩青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姚娟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