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遂法执字第210号恢字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8-04-14
案件名称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兆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兆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遂法执字第210号恢字1-16号申请执行人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陈兆强,男,成年,汉族,住遂溪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遂法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期限内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理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兆强在中国农业银行遂溪支行营业部62×××70账户内存款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陈兆强在中国农业银行遂溪支行营业部62×××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00元到遂溪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户名:遂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遂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80×××67)以偿还债务。三、冻结被执行人陈兆强在中国农业银行遂溪支行营业部62×××70账户内的存款每月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权学审判员 陆春远审判员 程浩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