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2013)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138号申请人南京金钱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沈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金钱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沈婍,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汉中劳仲监字第00137号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南京金钱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沿河大道一号沿江一号MALL(原龙王庙商贸广场)3区5层至6层、4区*层**层。负责人:DENISEJANEFALLAIZE。委托代理人:张红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沈婍,男,汉族,1984年5月7日出生。原仲裁被申请人: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菏泽东方红大街西段**号*幢******号房。法定代表人:吴同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艳,女,1979年12月10日出生,南京金钱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员工。申请人南京金钱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不服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3)第034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南京金钱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金钱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金钱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撤销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3)第0345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南京金钱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廖艳平代理审判员 王 进代理审判员 陶 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