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平商初字第95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浙江卫星能源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卫星能源有限公司,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平商初字第956-1号原告:浙江卫星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乍全公路北侧(平湖市独山港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三号楼219室)。法定代表人:杨卫东。委托代理人:何鑫芳、乔谢桦,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后塍澄杨路。法定代表人:陈玉忠。第三人: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层林路77号。法定代表人:黄迪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卫星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化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电气临港重型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卫星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5502元,减半收取42751元,先予执行申请费78017元,合计诉讼费120768元,由原告浙江卫星能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 伟审 判 员 茆仲义人民陪审员 沈芳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葛丰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