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韩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郑学俭与执行陈亚军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学俭,陈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郑学俭,男,生于1951年3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陈亚军,男,生于1964年10月12日,汉族。郑学俭申请执行陈亚军债务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1990)天法民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天山区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案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3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亚军已履行3000元后暂无履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韩执字第00193号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即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梁存仓执行员 王锁祥执行员 车小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师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