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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执字第00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郑学俭与执行陈亚军债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学俭,陈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93号申请执行人郑学俭,男,生于1951年3月12日,汉族。被执行人陈亚军,男,生于1964年10月12日,汉族。郑学俭申请执行陈亚军债务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天山区人民法院(1990)天法民字第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天山区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案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3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亚军已履行3000元后暂无履行能力。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韩执字第00193号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即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梁存仓执行员  王锁祥执行员  车小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师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