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贺文与被申请人贺文中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文,贺文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七民初字第373号申请人贺文,男。被申请人贺文中,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贺文诉被申请人贺文中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贺文于2013年11月30日以不便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贺文撤回申请。审判员 梁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胡进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