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范长全、赵宝川与赵宝川、杨要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长全,赵宝川,杨要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范幸阳,郑州市凌风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770号原告范长全。被告赵宝川。被告杨要邦。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责人:董友根。委托代理人武晓明,该公司员工。被告范幸阳。被告郑州市凌风源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肖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王涛。委托代理人高苏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长全诉被告赵宝川、杨要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范幸阳、郑州市凌风源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长全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告被告赵宝川、杨要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范幸阳、郑州市凌风源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长全撤回对被告赵宝川、杨要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范幸阳、郑州市凌风源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78.5元,由原告范长全负担578.5元,剩余578.5元退还原告范长全。代理审判员 夏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