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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珠海启睿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与珠海武林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珠海亚马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珠海启睿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珠海武林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珠海亚马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启睿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紫荆路357号29栋302房。法定代表人:陶文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煜灯,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武林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连湾工业区珠海亚马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餐厅之一。法定代表人:李顺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亚马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连湾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顺兴。上诉人珠海启睿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武林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林源公司)、珠海亚马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马逊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陶文鹏,委托代理人易煜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亚马逊公司、武林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2月6日,启睿公司与珠海正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由启睿公司为该公司员工安排开展户外拓展活动。2012年2月10日,珠海正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员工徐徐在上述拓展活动中从高处坠落受伤。徐徐至珠海市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L1压缩性骨折、左侧髋臼前缘骨折、S1左侧骶翼骨折、盆腔巨大血肿、泌尿系统感染。徐徐于2012年4月27日手写收据一份,内容为收到了启睿公司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3184元。诉讼中,启睿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代徐徐缴纳的医疗收费凭证显示金额总计15651.48元,由珠海市安康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陪护费收据总金额为8080元,其余支出均未提供正式收费发票或收据。启睿公司主张与亚马逊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由亚马逊公司提供场所及活动器械,启睿公司带领包括徐徐在内的珠海正顺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员工在开展拓展项目时,由于吊挂在徐徐身上的安全保护吊索断裂,其从高处坠落受伤。启睿公司诉讼中未提供与亚马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因亚马逊旅游公司未到庭,原审法院无法核实双方之间合同的具体内容及事故发生过程。原审法院认为,启睿公司主张由于亚马逊公司未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导致其顾客受伤,诉讼过程中,启睿公司向原审法院明确本案系服务合同违约之诉。因此,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前提是启睿公司与亚马逊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亚马逊公司有违约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启睿公司仅向原审法院提供了《武林源拓展训练营最新同行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但无法证实该规定即启睿公司与亚马逊公司达成的合同内容,亦无其他证据佐证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及其内容,因此,原审法院无法从现有证据判断服务合同关系是否真实存在,亦无从查证合同相关内容,启睿公司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缺乏事实基础,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珠海启睿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64元,由启睿公司负担。原审原告启睿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具体有如下几点:1.我方确实没有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书面合同,但是我方不仅仅提供了《武林源拓展训练营最新同行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用以证明被上诉人从事场地、设施和餐饮所发生的费用及报价单。还提供了上诉人多次与被上诉人之间因场地、设施、餐饮所发生的费用及报价单,并且提供了事故发生当次因使用被上诉人场地、设施,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发出的催款单据,以上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双方存在场地、设备租赁服务关系。此外上诉人属于一家以提供拓展培训组织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事故发生的场地明显不属于上诉人所有,是属于被上诉人的场地和财产,从事实本身来讲,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也必然存在合同关系。而本案在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确实有派人参加开庭,并承认案件事实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而原审法院竟然以第二次开庭为准,武断确认双方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这显然是错误的。2.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向徐徐支付的金额是15651.48元医疗费和8080元陪护费是错误的。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至少在医疗费用部分上诉人分三次向医院缴纳了72000元并使用完毕,同时本案伤者徐徐也承认收到上诉人支付的各项费用合计123184元。3.原审法院对以上两项事实的错误认定,是对法律适用的错误,本案属于民事法律纠纷,上诉人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不应当是刑事案件的证据确凿充分,案情清楚,而应当是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证据相对优势标准,本案中上诉人已经根据事实进行了充分的举证,但原审法院持只认定直接证据、特定证据的态度,是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人民币123184元;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两被上诉人皆没有到庭也没有答辩。二审中,启睿公司补充提交了徐徐的住院费用票据及费用明细单,以证明其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对该补充证据被上诉人没有发表任何质证意见。二审补充查明,亚马逊公司在原审期间委托员工任明作为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但在二审中又拒绝为其出具授权委托书。启睿公司通过电子邮件与被上诉人亚马逊公司员工联系确定场地培训事宜,任明称亚马逊公司提供活动场地,并对场地中的器材设施进行维护。本院(2012)珠中法民一终字第267号民事判决书查明,武林源公司称拓展场地系其公司经营。因涉案场地设施的保护绳索断裂导致徐徐高空坠落受伤,徐徐于2012年4月27日出院,启睿公司共向医院支付医疗费用84213.48元,并为治疗期间雇请护工支出8080元。目前伤者徐徐尚未定残,也没有与启睿公司作最后的清算。本院认为,因亚马逊公司在二审中拒绝为任明出具授权委托书,故双方纠纷进入二审程序后任明并非亚马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明在法庭调查案件事实中的陈述也不能代表亚马逊公司。但基于任明了解徐徐案件事实始末,其陈述可作为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虽然亚马逊公司、武林源公司与启睿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启睿公司已经提交了邮件记录、场地照片及亚马逊公司收费单据,亚马逊公司经办员工也确认了提供培训场地的事实,上述证据已形成证据链,证明启睿公司与武林源场地提供方存在服务合同关系。本案武林源公司的住所地系亚马逊公司的场地餐厅,双方经营项目完全一致,法定代表人相同,场地标识“武林源”字样,武林源公司在另案中也确认拓展场地系其经营,而亚马逊公司员工也陈述该场地设施由亚马逊公司负责,启睿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场地由武林源公司与亚马逊公司共同提供,作为场地的提供方,应提供安全的活动设施以保障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但是其提供的高空训练设施安全性能存在问题,不仅保护绳索自身断裂还导致徐徐受伤住院,亚马逊公司和武林源公司显然违反了合同安全保障义务,构成加害给付,应承担共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徐徐因骨折受伤住院,生活无法自理,必然需要人员陪护,启睿公司雇请陪护人员而支出的陪护费用与珠海市护工的劳务报酬相当,对于该部分费用,理应赔付。而医疗费用的支出有医院的财务明细单据为证,该部分费用也应按照实际支出赔付。由于徐徐与启睿公司尚未就事故赔偿作最后清算,启睿公司是否超额赔付费用尚不能确定,对于启睿公司超出上述数额的诉请部分,启睿公司可待最终结算后另循法律途径解决。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实体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2)珠金法民一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二、珠海亚马逊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海武林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珠海启睿企业策划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92293.48元;三、驳回珠海启睿企业策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764元,由亚马逊公司和武林源公司负担2069元,启睿公司负担6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64元,由亚马逊公司和武林源公司2069元,启睿公司负担69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詹 洁代理审判员  马翠平代理审判员  崔拓寰书 记 员  陈德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