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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民初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370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肥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石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