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民初字第3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370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肥城市。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女,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之妻。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肥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石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姜 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