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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正民初字第017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郭金堂与刘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堂,刘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01726-1号原告郭金堂,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邓秀力,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超,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孙海臣,男,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金堂诉被告刘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审 判 员  李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代  凤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