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017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郭金堂与刘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堂,刘超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01726-1号原告郭金堂,男,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邓秀力,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超,男,1979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委托代理人孙海臣,男,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金堂诉被告刘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程 瑜审 判 员 肖雪源审 判 员 李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代 凤 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