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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张东臣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臣,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567号原告:张东臣,男,196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临西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北路246号。组织机构代码:78866227-9。法定代表人:宋群录,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臣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臣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东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张东臣负担。审判员  张立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