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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中民终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曹亮与樊孟生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亮,樊孟生,孙兰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005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亮,男,1983年8月3日出生,个体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郭德刚,男,1959年3月27日出生,个体经营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樊孟生,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兰英,女,约49岁。上诉人曹亮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2)丰初字第23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中,曹亮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亮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曹亮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公告费由曹亮负担(以人民法院报出具的正式发票为准,由曹亮交纳并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38元,由曹亮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19元,由曹亮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明磊代理审判员  刘 洁代理审判员  侯晨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杜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