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执字第010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黄家辉与徐坤明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家辉,徐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执字第01077-2号申请执行人黄家辉,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坤明,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家辉与被执行人徐坤明民间借贷一案中,权利人黄家辉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西证执字第189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0万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坤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家辉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未执字第0107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亚莉执行员 刘 瑜执行员 王宝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