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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7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马×诉王×1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王x1,王x2,王x3,王x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739号原告马xx,女,193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x1,男,195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x2,男,195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x3,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x4,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蔡xx,女,196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王x4之妻。原告马xx诉被告王x1、王x2、王x3、王x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卢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xx,被告王x1、王x2、王x3,被告王x4的委托代理人蔡连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xx诉称:原告与四被告系母子关系,长子王x1、次子王x2、三子王x3、四子王x4。长子王x1现居住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也没有管过我。现在每天三餐由二子王x2的媳妇给我送饭吃。三子王x3没有管过我的生活。我还有一个女儿王x5已经嫁人,她也没有管过我。就我的赡养问题曾在xx村村民委员会主持调解过,但调解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四被告每人每月给原告100元生活费;四被告平时照顾原告的生活,给原告看病,医疗费凭医院正式票据报销后由四被告均摊;所用的电费由四被告均摊,诉讼费由四被告负担。被告王x1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赡养问题没有意见。被告王x2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赡养问题没有意见。被告王x3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赡养问题没有意见。我可以给原告生活费,但生活费由谁保管的问题,必须要说清楚了。如果在天冷的时候,可以由四被告共同再给老人添置一个电暖气。被告王x4辩称:同意原告的诉讼,对于赡养问题没有意见。但应该把老人生活费的保管问题说清楚。经审理查明:原告马xx育有四子一女,长子王x1、次子王x2、三子王x3、四子王x4,长女王x5。原告年事已高,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上基本上无法自理,故起诉四子对其进行赡养,不要求长女王淑珍进行赡养,四子均表示不要求长女王x5承担赡养责任。另查明,北京市xx村村民委员会曾对马xx赡养一事与四子进行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2013年10月5日xx村村委会证明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核实,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赡养。原告马xx年事已高,已没有劳动能力,因此四被告理应尽到照顾及赡养的义务。原告所提出的诉讼的请求,四被告在庭审中均明确表示同意,并均不要求让原告的女儿进行赡养,本院不持异议。相关赡养费的保管,应由原告马xx自主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马xx自本判决生效后继续在被告王x1所有的位于xx村的房屋内居住生活;被告王x1、被告王x2、被告王x3、被告王x4自本判决生效后,按照王x1、王x2、王x3、王x4的顺序,按每人照顾一个月进行轮换,依次轮流照顾原告马xx的生活饮食。二、被告王x1、被告王x2、被告王x3、被告王x4自本判决生效后每人每月给付原告马xx赡养费一百元;每人负担原告马xx生活所用电费的四分之一。三、原告马xx自本判决生效后的医疗费,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由被告王x1、被告王x2、被告王x3、被告王x4每人负担四分之一。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王x1、王x2、王x3、王x4各负担八元七角五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卢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金英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