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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二初字第009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巢湖市分行与刘友诚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巢湖市分行,刘友诚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二初字第00965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巢湖市分行。被告:刘友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巢湖市分行诉被告刘友诚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巢湖市分行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巢湖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窦本发代理审判员  朱月林人民陪审员  张治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