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黄撑珠与杨康善、王小琪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撑珠,杨康善,王小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276号申请执行人黄撑珠被执行人杨康善被执行人王小琪本院在执行黄撑珠与杨康善、王小琪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康善、王小琪长期在外打工,无法查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2013)长执字第0027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闫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