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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蛟民一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孙志财与刘传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财,刘传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937号原告孙志财,男,66岁。被告刘传海,男,5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财与被告刘传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冷启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