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蛟民一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孙志财与刘传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财,刘传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蛟民一初字第937号原告孙志财,男,66岁。被告刘传海,男,5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财与被告刘传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志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冷启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蔡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