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遵化市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遵化市支行,遵化市马兰峪供销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8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遵化市支行,住所地遵化市城关。法定代表人杨瑞彬,行长。被执行人遵化市马兰峪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陆国强,主任。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遵化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遵化市马兰峪供销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16日作出的(2003)唐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269万元。诉讼费26340元。执行费60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给付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3)唐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钱术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