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常鼎民初字第18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鼎民初字第1849号原告石某某,男。委托人代理人周录,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常德市鼎城区斗姆湖镇南垸村6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 判 员  戴大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