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民二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郝振鹏与被告庞月本、庞庆伟、史三河、沙河市北掌耐火土矿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振鹏,庞月本,庞庆伟,史三河,沙河市北掌耐火土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二初字第189号原告郝振鹏,男,汉族,农民,文盲,住沙河市。委托代理人赵利臣,沙河市桥东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庞月本,男,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庞庆伟,男,汉族,农民,住沙河市,系庞月本长子。被告:史三河,男,汉族,农民,57岁,住沙河市被告:沙河市北掌耐火土矿。负责人:庞庆宇,男,汉族,1977年5月15日生,住沙河市。原告郝振鹏与被告庞月本、庞庆伟、史三河、沙河市北掌耐火土矿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一直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致使本案不能送达、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振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原告郝振鹏。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伟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