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师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师某,职工。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师某负担。审判员 王有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温长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