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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师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师某,职工。被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苏彦明,河北恒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某与被告李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师某负担。审判员  王有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温长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