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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城法执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庄少桥、岑良锦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庄少桥,岑良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9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住所地:阳江市。负责人:洪仕芹,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恭磊,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庄少桥,男,户藉地:广东省阳东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东县。被执行人:岑良锦,女,户藉地:广东省阳东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东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被执行人庄少桥、岑良锦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阳城法民二初字第22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庄少桥应偿还透支款本金75427.82元及利息[计至2013年4月10日止的利息1275.96元、滞纳金345.11元,2013年4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计算]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岑良锦对被执行人庄少桥的上述债务负共同清偿责任,本案的受理费1726.2元由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到市内各金融、房管、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暂没发现被执行人庄少桥、岑良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13年12月9日到庭接受询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阳城法执字第90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从展审判员  陈磊光审判员  袁广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如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