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彭贺环与被告纪红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贺环,纪红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彭贺环,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纪红宇,男,199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贺环与被告纪红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贺环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贺环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贺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维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豆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