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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涪民初字第1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四川省三台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姜文全、第三人绵阳凯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三台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文全,绵阳凯厦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涪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四川省三台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法定代表人:廖羚皓,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方文,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康健康,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文全,男,汉族,生于1967年4月13日,小学文化,无业,绵阳市人,住绵阳市涪城区。第三人:绵阳凯厦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法定代表人:吴守正,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四川省三台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姜文全、第三人绵阳凯厦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省三台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世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