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天民一初字第011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潘家琴与汪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家琴,汪立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一初字第01180号原告:潘家琴,女,1970年1月22日生,汉族,无业,安徽省天长市人。委托代理人:王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立虎,男,1950年12月16日生,汉族,退休,安徽省天长市人。委托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孝诚,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家琴与被告汪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家琴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家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家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潘家琴承担。审 判 长  杨 曙代理审判员  吴文华人民陪审员  张寿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丁健永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