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董芝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芝辉,姜志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435号申请执行人董芝辉,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姜志君,男,196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执行人董芝辉与被执行人姜志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商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姜志君支付申请执行人董芝辉案款232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6月1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交付案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本案执行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商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柳玉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