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栖执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宪荣与被执行人罗廷武、胡长凤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类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栖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孟宪荣,男,1961年7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罗廷武,男,1957年9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胡长凤,女,1957年4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栖民一初字第94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令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被执行人胡长凤名下坐落在本市栖霞区某某路XX号某某城某某苑XX幢X单元XXX室(楼盘名称:某某城某某苑,销售许可证号:(2009)151,丘权号:887440-II-6)。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龚明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李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