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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翠屏民初字第34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袁源诉被告陈淑蓉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源,陈淑蓉,袁显开,杨洪涛,杨平,陈英,杨悠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翠屏民初字第3409号原告:袁源,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李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淑蓉,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袁显开,男,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杨洪涛,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委托代理人:陈淑蓉,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杨平,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委托代理人:陈淑蓉,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陈英,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南岸。委托代理人:叶志如,男,汉族,住宜宾市宜宾县。被告:杨悠苹,女,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南岸。法定代理人:陈英,女,汉族,住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源诉被告陈淑蓉、袁显开、杨洪涛、杨平、陈英、杨悠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源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淑蓉、袁显开、杨洪涛、杨平、陈英、杨悠苹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源撤回对被告陈淑蓉、袁显开、杨洪涛、杨平、陈英、杨悠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12元,减半收取856元,由原告袁源负担。审 判 长  曾若梅人民陪审员  易洪鸣人民陪审员  杨开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