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唐山长虹涂料有限公司与张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长虹涂料有限公司,张翠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661号原告唐山长虹涂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XXXXXX-X。法定代表人耿立功,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杰,。被告张翠文。原告唐山长虹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山长虹涂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翠文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6月份,被告组织施工建设迁安九江焦化厂工程,采用我公司生产的涂料、底漆等。双方约定工程完工后支付所有货款,工程于2010年初完工,至今被告仍有36375元货款未支付,经多次催要,被告均不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63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未提供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30日和2009年6月15日,被告分两次向原告购买涂料和底漆,价款分别为12125元和24250元,共计36375元。2010年11月18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付货款36375元的收货欠款凭证一张,该款被告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2009年4月30日收货欠款凭证、2009年6月15日收货欠款凭证、2010年11月18日收货欠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双方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向原告购买货物并欠原告货款36375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货款363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翠文给付原告唐山长虹涂料有限公司货款36375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709元,由被告张翠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庆华代理审判员 张翔宇代理审判员 高凤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艺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