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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民二终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河北凯成塑业有限公司与哈尔滨众旺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民二终字第3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众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哈达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赵广鑫,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凯成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州市城市新区黄河路东段北。法定代表人:张姗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素坦,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哈尔滨众旺包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凯成塑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州市人民法院(2013)深民二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哈尔滨众旺包装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上诉人哈尔滨众旺包装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双方当事人按深州市人民法院(2013)深民二初字第532号民事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元,由上诉人哈尔滨众旺包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石 洁审判员 刘俊凯审判员 杨建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 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