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12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姚立荣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黄松青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姚立荣,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黄松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2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姚立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许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松青。再审申请人姚立荣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公司)、黄松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嘉民终字第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姚立荣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在没有取得全部原始证据材料的情况下作出改判,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系根据鉴定需要为姚立荣重新拍片,并非姚立荣主动要求补拍。姚立荣系在第一次鉴定结论出具后才知道车祸致其“胸7椎体骨折”被漏诊,构成十级伤残的事实。3.嘉兴新联司法鉴定所未对姚立荣进行身体检查,且未发现嘉兴市妇幼保健院电脑中重要资料,对明显漏诊的“胸7椎体骨折”事实不予认定,所作的鉴定结论模棱两可。二审法院对此不调查、不质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4.嘉兴市妇幼保健院金东辉医生接受法院调查时虽然未承认漏诊,但事后经姚立荣询问,已补充了“胸7椎体骨折”的确定诊断。二审对此不调查、不质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5.姚立荣一审已胜诉,为免增诉讼成本而未申请再次鉴定,二审法院却在判决中表述称姚立荣已明确表示不再申请重新鉴定,明显偏袒对方。二审依据法官自由裁量否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综上,姚立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焦点是:1.姚立荣主张其胸椎体骨折系本案交通事故所致是否属实。2.二审未支持姚立荣构成十级伤残的诉讼主张,是否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首先,姚立荣起诉前已单方委托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对其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进行评定。根据姚立荣的二审陈述,其向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提供了2011年12月8日在嘉兴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期间拍摄的CT胸片,但该鉴定所称看不清,姚立荣于2012年5月7日去嘉兴中医院补拍了X线片。因此,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乃依据交通事故发生近半年后姚立荣在嘉兴中医院补拍的胸椎X线片,不能确切反映事故发生当时姚立荣的胸椎情况,据此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判断姚立荣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伤残等级依据,二审未予采信是正确的。其次,一审法院委托嘉兴新联司法鉴定所对姚立荣的伤残进行了第二次鉴定。姚立荣向该鉴定机构补充提交了2011年12月8日其在嘉兴市妇幼保健院住院期间拍摄的另一张CT12720,主张其住院期间已确认胸椎体骨折的情况。嘉兴新联司法鉴定所经鉴定认为:2011年11月16日胸部CT片,经医院影像学电脑资料会诊,胸7椎体未见骨折征象;2011年11月16日MRI片胸7显示不全;补充鉴定的2011年12月8日CT片(即CT12720)不能认定为骨折影。故因“胸7椎体骨折”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不予伤残等级评定,其余损伤尚未构成伤残等级。姚立荣对该鉴定意见不认可,主张其在医院留观的病历记载其有胸椎压痛的症状,嘉兴妇幼保健院在姚立荣出院诊断中记载“胸椎骨折?”,该两项证据均可表明其“胸7椎体骨折”与本次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经二审法院核实,嘉兴妇幼保健院主治医生对姚立荣出院诊断中记载“胸椎骨折?”解释称:系病人出院数月后,因鉴定的需要,又重新对胸椎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骨折现象,但其在治疗病患的过程中,没有确诊胸椎骨折,所以在记载时打了问号。对此,姚立荣又主张系医院漏诊,但本案系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姚立荣的主张与本案审理的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予审查。在姚立荣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胸7椎体骨折”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且经二审法官依法释明,如果姚立荣不申请重新鉴定,可能导致无法认定其伤残。姚立荣通过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对二审法院的依法释明表示知晓,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该事实均记录在案。姚立荣不申请重新鉴定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最后,因姚立荣不申请重新鉴定,二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结合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以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认为一审关于姚立荣的胸椎体骨折与本案交通事故间存在因果关系,构成十级伤残的事实认定有误,二审作出改判,并无不当。姚立荣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对主要证据未经调查、质证,经本院审查,并不存在该情形。嘉兴新联司法鉴定所对2011年12月8日CT片(即CT12720)进行了补充鉴定,也不存姚立荣申称二次鉴定遗漏主要鉴定依据的情形。姚立荣自愿表示放弃再次鉴定,现其又称系为免增诉讼成本而未申请再次鉴定,难以采信。综上,姚立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立新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黎文代理审判员 徐济时代理审判员 杨 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