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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冀秀平又名冀秀萍与被执行人寿阳县康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秀平又名冀秀萍,寿阳县康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寿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冀秀平又名冀秀萍,女,1970年4月生,寿阳人。被执行人寿阳县康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建国,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冀秀平又名冀秀萍与被执行人寿阳县康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寿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冀秀平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给被执行人寿阳县康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该至今仍未自觉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寿阳县康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海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霍晓红(校对人:霍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