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黄迪锋、王亚伟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迪锋,王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51号申请人:黄迪锋。委托代理人:姚建成,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亚伟。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黄迪锋与申请人王亚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肖志姣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迪锋与申请人王亚伟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2月9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王亚伟应返还申请人黄迪锋借款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000元,合计人民币43000元,款定于2014年1月20日前付人民币20000元、2014年5月1日前付人民币23000元;二、申请人王亚伟应支付申请人黄迪锋上述40000元借款自2013年8月28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三、若申请人王亚伟任一期逾期不付或不全付,则申请人黄迪锋可就申请人王亚伟未付之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