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1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顾矞与ZIMINGZHOU(周子明)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ZIMINGZHOU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1712号原告顾,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ZIMINGZHOU(周子明),男,住江苏省无锡市。原告顾与被告ZIMINGZHOU(周子明)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被告ZIMINGZHOU(周子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诉称,原告居住上海市浦东新区A室,被告是上海市浦东新区B室的权利人。原、被告系上下楼的邻居关系。2013年7月被告在自家阳台及窗户上搭建了防盗窗,其防盗窗直接架设在原告的阳台及窗户下,对原告的居住产生了重大安全隐患,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后经有关部门多次联系被告协商此事未成。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私自搭建的防盗窗、恢复原状、消除危险、停止对原告的侵害。被告ZIMINGZHOU(周子明)辩称,被告的房屋出租给他人使用,由于租客在居住期间遭小偷入室盗窃,故应租客要求由被告出资安装了防盗窗。且物业和城管部门也未予阻止及要求其整改。认为被告的搭建没有对原告安全造成影响,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顾系上海市浦东新区A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A室房屋)权利人之一。被告ZIMINGZHOU(周子明)系上海市浦东新区B室房屋(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B室房屋)的权利人。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2013年7月因B室房屋的租客反映小偷入室盗窃,故由被告出资在B室房屋的阳台及窗户上安装了防盗窗,除客厅南面的防盗窗是紧贴玻璃窗安装外,其余防盗窗均为向外扩出约35厘米进行安装。此后原告曾提出异议,双方虽经有关部门协调未果。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照片、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被告提供的照片、受案回执以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审理中,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进行了现场勘察,发现B室房屋客厅南面防盗窗紧贴玻璃窗安装,其余窗户的防盗窗均向外扩出约35厘米进行安装。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被告在B室房屋的阳台及窗户上安装防盗窗,从防盗窗外扩的宽度和高度来看,势必会对A室房屋的安全造成隐患。原、被告作为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理应互相沟通、互相谦让,正确的处理相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ZIMINGZHOU(周子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上海市浦东新区B室房屋的防盗窗(除客厅南面的防盗窗外),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ZIMINGZHOU(周子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培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廖浩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