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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恩法民一初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阮某某诉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恩法民一初字第361号原告:阮某某,男。被告:陈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阮某某以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为由,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600元,合共750元由原告阮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健均人民陪审员  李女兰人民陪审员  曾爱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素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