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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王某甲。被告刘某。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0日、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女孩一个男孩。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矛盾,自2010年起分居生活至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特具状贵院,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双方离婚。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结婚证1份,用以证明双方登记结婚时间;2、房产证2份、行驶证2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情况。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离婚原因不是原、被告性格不合,是原告有外遇;原告应当给付被告200000元补偿款;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被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还款凭据1份、还款通知单1份,证明原告服刑期间,被告还贷情况;经审理查明,1984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孩王某乙、王某丙、男孩王某丁,现均已成年,独立生活。2010年6月,原告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6月15日,原告诉来本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某处楼房一套(共有权证号自XXXXX)、某处楼房一套(西房私字第YYYYY号)、日庄镇某村正房五间及鲁B×××××号轿车一辆、鲁BEYYY**号轿车一辆、鲁B×××××号小货车一辆。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位于某处楼房归婚生男孩王某所有;位于另一处楼房、鲁B×××××号轿车归被告所有;其余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同意给付被告补偿款500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结婚证、还款凭据、还款通知单、房屋产权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被告刘某同意离婚,应准予离婚;关于财产分割,原、被告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将位于某处楼房一套归婚生男孩王某丁所有;将另一处楼房及鲁B×××××号轿车归被告所有,将车牌号为鲁B×××××号的轿车、车牌号为鲁B×××××号的小货车以及位于日庄镇某村的房屋5间归原告所有,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补偿款,被告主张其与原告共同生活二十多年,抚养三个孩子成人,要求原告给其补偿款200000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同意给付被告补偿款50000元,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判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刘某离婚;二、位于某处楼房一套(西房私字第YYYYY号)以及车牌号为鲁BKXX**号的轿车一辆归被告刘某所有;位于日庄镇某村正房五间以及车牌号为鲁BEXX**号轿车一辆和车牌号为鲁BRXW**号小货车一辆归原告所有;三、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给付被告补偿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速递费60元,合计3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作庆人民陪审员  战世明人民陪审员  胡乃存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侯伟坤